重磅 | 反医药商业贿赂,国家医保局:最重可暂停投标挂网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国内首档医改大V的真人秀直播《健康三人行》,前五期视频《医保、医院、医生如何跳出“猫鼠游戏”》《医疗、医保、医药:患者参与和权益维护》《医改重点:“保大病”“保小病”还是“保预防”》《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如何全面落地》《医疗数据安全与患者隐私保护》已经上传,观看回放请联系管理员微信号“gchl1122”(工作时间:9:00-19:00)。
添加管理员微信号“gchl1122”(工作时间:9:00-19:00),完成相关操作,即可获得“新基建”“医药创新”“医院管理”“医保改革”“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流行病学篇/社保医保篇)”等高端研讨会的完整版视频,聆听未经删节的国家级医改专家分享干货,以及《新型健康服务业监管模式创新》《互联网医疗示范项目指标体系》两项重大课题成果的首发式视频。
【欲获得完整的新旧版本文件稿及对比信息,请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关键词“招采信用”。】
正文
6月5日上午,“健康智荟”从国家医保局有关司局获得两份重磅文件的草案稿——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范”)。上述文件开宗明义地提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一位接近国家医保局的招标采购专家告诉“健康智荟”,过去在纪检监察行动、司法机构判决中,往往处罚受贿医生,但行贿者(如:医药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未被充分追究责任,换个医生继续行贿。随着中央纪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加大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每年有几千上万名医生因受贿遭到处理,但涉案药品、医用耗材照样在医疗机构售卖,对涉案医药企业缺乏震慑力。比如:浙江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因收受回扣累计331.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涉事医药企业就包括: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恒瑞医药子公司)、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等。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指导意见释放出对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行为的“杀手锏”:“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有健康传播专家分析称,鉴于一些医药企业属于上市公司,医保局单方面披露涉事医药企业的失信信息将对该公司股价带来重大影响,这也是一把“杀手锏”。
实际上,早在4月13日,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又称“旧版本”)就由国家医保局下发至各省级行政区的医保局。经过一轮征求意见和修订完善,6月1日,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又称“新版本”)再次下发至各省级行政区的医保局,并扩大传播范围,向有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涵盖: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中国麻醉药品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
“健康智荟”独家获得新旧版本的文件稿并进行对比,发现30余处增补内容、删减内容、改变表述的地方,并总结出以下几大结论:
【欲获得完整的新旧版本文件稿及对比信息,请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关键词“招采信用”。】
01
从“公立医院”拓展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旧版本表述是:“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的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新版本拓展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
◆ 新增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到医院以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康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这将对医药企业的基层(下沉)市场战略带来巨大影响;
◆ 新增覆盖非公立医疗机构:近年来,在医保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民营医院也纷纷抱团成立“采购联合体”,甚至参与到省级集采平台的集中采购中。数据显示,2018年,民营医院诊疗人次5.3亿人次,占总诊疗人次14.8%。
02
降低医药企业的失信信息报告门槛
◆ 失信信息报告制度:“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
◆ 失信信息报告内容:“医药企业及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具体信息,如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涉案产品或医用耗材(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回扣’情况。”
◆ 旧版本表述是:“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申报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药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机构和人员等;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案件所列药品 “现金回扣”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报。”
◆ 新版本调整为:“医药企业应自法院终审判决或部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
◆ 其他调整:对于旧版本提出的“医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开展法院判决、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合作”“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交叉校验”等表述,新版本也有所调整。
03
成失信处置的过渡机制
◆ 自动修复机制(类似于“新老划断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
◆ 主动修复机制(类似于“退赃机制”):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 新旧版本对比:指导意见的旧版本将“新老划断”的界限设定为:“发生时间和判决时间均超过3年的。”新版本则采取模糊处理,改为“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预计将为各省级行政区医保局制定实施细则留下自主空间。
04
重视临床药品供应能力
◆ 新版本新增“避免暂停投标挂网导致断货”表述:“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 新版本新增“医药企业断供扰乱诊疗秩序”的罚则: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合同,且未提前三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合同,且未提前三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欲获得完整的新旧版本文件稿及对比信息,请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关键词“招采信用”。】
国内首档医改大V的真人秀直播《健康三人行》,前五期视频《医保、医院、医生如何跳出“猫鼠游戏”》《医疗、医保、医药:患者参与和权益维护》《医改重点:“保大病”“保小病”还是“保预防”》《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如何全面落地》《医疗数据安全与患者隐私保护》已经上传,观看回放请联系管理员微信号“gchl1122”(工作时间:9:00-19:00)。
添加管理员微信号“gchl1122”(工作时间:9:00-19:00),完成相关操作,即可获得“新基建”“医药创新”“医院管理”“医保改革”“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流行病学篇/社保医保篇)”等高端研讨会的完整版视频,聆听未经删节的国家级医改专家分享干货,以及《新型健康服务业监管模式创新》《互联网医疗示范项目指标体系》两项重大课题成果的首发式视频。
梁嘉琳 | 作者
汪言安、谢宇 | 责任编辑
杨昕彤 | 视觉设计
往期推荐
学术建议专题
以下为“健康智荟”参与或发起的学术建议,已成功转化为公共政策。
◇独家 | 向“空降”湖北的王贺胜等同志反映:疫情危机与对策
公共卫生/疾控改革专题
以下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卫生、疾控体系知名专家的改革建议。
“健康智荟”系列时评
以下“健康智荟”编辑部成员针对重大议题刊发的重磅时评。
医疗健康事业与产业专题
以下医疗健康事业与产业各细分领域的专家访谈、分析文章。
◇独家 | 信息化专家:精准防疫,推动跨区域人群健康信息共享
◇反思 | 超1500亿医院后勤服务行业,在疫情中暴露哪些问题?
学术交流
梁老师 23317472@qq.com(邮箱)
授权转载
杨同学 yangxintong-(微信号)
联系研究成果团队
本文作者团队
加入读者社群
请长按扫码
点亮“在看”,与更多人分享你的看法